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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清算2007年外派劳务保费补贴的通知
2008-10-22 09:16  文章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川商合〔2008〕86号

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外经公司: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07年商务扶持政策的通知》(川财外〔2007〕135号)的要求,为落实2007年度我省外派劳务保费补贴政策,近期,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决定对2007年度我省外劳劳务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清算,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外派劳务保险保费补贴”主要用于对在2007年2月20日—2008年2月20日期间,为由我省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及对外劳务经营公司在省内招收派出的劳务人员投保“四川省对外经济合作派出人员综合保险”的投保费用进行补助。
  二、“外派劳务保险保费补贴”申报程序:
  (1)各相关企业在2008年10月25日前,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均需填写《外派劳务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该表附后)、被保险人员花名册、保单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2)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各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查证,对《外派劳务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盖章确认,并联合逐级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3)省商务厅将全省各公司上报情况编制汇总表,在审核查证的基础上,根据补贴标准提出补助建议方案,于2008年10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
  三、“外派劳务保险保费补贴”的拨付程序:
  (1)省财政厅收到省商务厅报送的审核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各公司报送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
  (2)省财政厅根据复审的结果,计算补助金额并按照预算拨付级次下拨到各市(州)、县(区),由当地财政局拨到各相关公司。
  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请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帮助和指导相关公司做好申报工作,务必于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和财政厅。

  特此通知。

  附件:《外派劳务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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