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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直属机关党委转发《四川省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2008-09-19 09:04  文章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川商机党〔2008〕32号


厅机关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省直工委将采取抽查或年终综合考评的方式,对厅局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评。考评项目包括厅党组、机关党委、机关党支部履行职责的情况。考评结果每年通报一次,每两年表彰一次。现将省直工委《四川省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及《四川省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表》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支部工作实际,认真落实机关党支部职责,扎实做好考评的各项工作。
  附:《四川省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四川省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表》


                             200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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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四川省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基层党建工作,根据省委党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全省基层党建工作考评办法》(川党办〔2008〕1号)和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四川省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川直委发〔2006〕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与定量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群众公认的原则。充分发挥考评的激励、导向和监督保障作用,使机关党建工作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更好地为我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第三条 考评内容
  (一)《四川省落实地方、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川委办〔2007〕12号)和《四川省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川直委发〔2006〕5号)文件规定的内容。
  (二)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基层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以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党建工作重点和开展情况,以及在工作思路、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成效等方面的创新情况。
  (四)党建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条 考评程序
  省直机关工委根据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安排,成立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组,采取抽查或年终综合考评的方式,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实施步骤和程序是:
  l.听取汇报。听取被考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汇报。
  2.查阅资料。查阅被考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有关党建工作安排、部署,检查机关党委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和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记实材料。
  3.组织座谈。组织被考评部门单位的党员干部和基层党员代表进行集体座谈或个别听取情况。
  4.民主测评。对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机关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内容和表格根据考评工作要求制定)。
  5.基层党组织履行职责情况,以部门单位机关党委考评为主,考评组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比实行百分制,其分值构成为:
  (一)党组(党委)履行职责情况30%。
  (二)机关党委履行职责情况25%。
  (三)机关党支部履行职责情况15%。
  (四)促进业务工作10%。
  (五)创新工作5%。
  (六)基础工作5%。
  (七)民主测评5%。
  (八)综合评定5%。
  第六条 综合评定。汇总分析考评结果和群众评判结果,按照“分类定量、综合定性”的原则,作出综合评价。
  第七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综合评定结果,根据得分多少依次排序,按参加考评的部门单位总数三分之一比例,提出“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先进单位”初步名单。
  第八条 对列入“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先进单位”的部门单位,分别征求省纪委、省委党建办和省委组织部的意见。每年通报一次,每两年表彰一次。
  第九条 部门单位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责任事故、群体上访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不能评为“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先进单位”。
  第十条 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党组织负责人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人职责和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及优秀党务工作者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较差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实行考评工作责任制。考评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评,对考评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被考评单位要如实汇报工作和客观反映党建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纪工委负责对考评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受理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检举、申诉,对有关问题进行组织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党的关系在省直机关工委的省直企事业单位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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