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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社区商业示范工作的通知
2008-07-01 10:16  文章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川商改〔2008〕21号

各市(州)商务局:
  自2005年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工作以来,全省已创建国家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4个,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31个,社区商业零售示范企业23家,对全省社区商业建设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度社区商业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继续开展创建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工作。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点带面,分步推进;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在巩固提升已创建的国家级和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工作。重点推动尚无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三州和成都市的区、县、市以及部分条件适宜的扩权强县试点县开展创建工作。
  (二)继续培育社区商业示范企业。在继续培育社区商业示范超市、示范便利店的基础上,培育一批以经营肉菜为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其以连锁经营方式,到已创建的国家级和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开设经营网点,创建一批社区商业示范肉菜店。
  二、申报要求
  (一)示范社区。第四批省级和国家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仍由所在地市(州)级商务局组织推荐,成都市以外的市州限推荐1个(包括所属扩权试点县),成都市限推荐3个。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由所在市(州)商务局从市(州)级示范社区中推荐申报。具备条件的省级示范社区,由所在市(州)商务局组织申报国家级示范社区,根据商务部的工作部署,全省限推荐3个国家级示范社区。
  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社区的条件、程序,请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评审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5〕55号)和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商改〔2005〕52号)的要求执行。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考核项目表及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示范文本),可登录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网站(http://syggs.mofcom.gov.cn)“社区商业”栏目下载、参阅,川商改〔2005〕52号可登录省商务厅网站“现代服务业”栏目下载。
  (二)示范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州)商务局负责总部在本辖区内示范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请各地特别是已有省级示范社区但无示范企业的市,积极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推荐申报示范企业的条件、程序请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荐申报社区商业“双进”工程试点示范企业的通知》(川商改〔2006〕46号)、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07年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工作的通知》(川商改〔2007〕19号)的要求执行。
  三、政策扶持
  省商务厅将与省财政厅协调,积极争取省财政在安排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对经验收合格的示范企业在国家级、省级示范社区开设的社区商业示范超市、示范便利店和示范肉菜店给予一定扶持。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示范社区的推荐工作。在推荐国家级、省级示范社区过程中,各地商务局要对当地现有省、市级示范社区进行认真梳理,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把真正具有先进示范作用的典型推荐出来。同时,要指导社区按照商务部和省商务厅有关文件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做好示范企业的培育工作。请各地商务局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组织动员规模大、实力强、积极性高的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指导其进入示范社区按标准建设和改造社区商业示范超市、示范便利店和示范肉菜店,逐步完善社区商业网点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
  各市(州)申报国家级示范社区推荐材料(一式三份)、申报省级示范社区推荐材料(一式二份)、申报社区商业零售示范企业材料(一式二份),请于8月31日之前报省商务厅。
  联系人:商业改革发展处 周 刚
  电 话:028-83221346 传 真:028-83224675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街7号
  邮 编:610081 邮 箱:sgc2004@163.com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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