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商务厅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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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07 09:27 文章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2005年2月9日)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二、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三)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四)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七)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八)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九)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四)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028)86939516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028)83220841 83226033-65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商务厅:(028)83223259 8322404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