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商务厅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典当行)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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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07 09:26 文章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2005年2月9日)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二、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最低限额注册资本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进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四)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028)86939516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028)83220841 83226033-65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商务厅:(028)83223259 8322404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