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商务厅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典当行变更)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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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07 09:25 文章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设立典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2005年2月9日)第十八条第一、二款:“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典当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或注册资本或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地址或转让股份的申请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
(三)董事会决议、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变更机构名称、经营地址除外);
(四)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变更机构名称、经营地址除外);
(五)股东、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机构名称、经营地址除外);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变更机构名称、经营地址除外);
(七)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除外);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注册资本、转让股份、法定代表人除外)。
四、办理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上述申请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三)权限内的省商务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权限外的,省商务厅审核后上报商务部。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028)86939516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028)8322084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商务厅:(028)83223259 8322404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