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商务厅新建省级中心批发市场审批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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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07 09:23 文章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一、法律依据
(一)《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第十六条第二款:“新建国家级中心批发市场由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方能设立。新建省级中心批发市场由省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原国内贸易部令第3号,1994年12月20日)第九条:“中心批发市场必须经国内贸易部批准方可设立;地方批发市场须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方可设立。”
二、申请条件
(一)相应的场地、资金、设施;
(二)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
(三)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发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市场领导、管理机构组成方案;
(五)市场交易规则。
四、办理程序
(一)市场开办者向所在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上述申请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三)省商务厅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须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028)86939516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028)8322047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商务厅:(028)83223259 83224046
网 址:省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