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出口许可证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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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1-04 09:39 文章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法定依据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2001年12月21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持《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二、申请条件
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等的规定,以及国际或者双边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质量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详细写明企业的基本情况、进口理由);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及《附表》(可在四川贸易指南网www.scbg.rog.cn下载);
1、由四川省商务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须提供《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一份,如有《附表》的须提供一式三份;
2、由国家商务部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须提供《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三份,如有《附表》的须提供一式三份。
(三)进口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委托其他人办理进口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书;
(五)申请进口下列产品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急电产品,提供具备国际招标资质的招标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2、申请进口旧机电产品,提供设备检测说明、质检部门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联系单》;
3、进口其它机电产品,应当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二)省商务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属国家商务部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由四川省商务厅转报国家商务部。
附件:2007年由商务部签发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商品目录
2007年由四川省商务厅签发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商品目录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028)86939516
省商务厅机电处:(028)83226739 83221128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商务厅:(028)83223259 8322404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